扫黑除恶康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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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31日,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。该案是康县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,审理的第二起涉恶案件。
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,在KTV、广场、人行街道等场所无事生非、为非作恶、欺压百姓,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且持刀伤人,致一人轻伤、多人轻微伤,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8次之多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康县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态度、悔罪表现,并充分考虑本案法定或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分别判处二年半到四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
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康县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,把严格依法办案贯穿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始终,既不拔高也不降格,坚持从严从快、严查细审同时又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,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、证据关、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,落实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,优质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。

此次开展公开宣判活动,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,对党中央、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强有力的回应,充分展示了康县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。下一步,康县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,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,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,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和安全感。

来源:陇南中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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